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背诵/概念

特点

  1. 属于国际法上的责任而非国内法上的责任
    • 以国际法为判断标准
  2. 是统一的责任规则
    • 不分民事和刑事
      • 可以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国家有无刑事责任?
    • 不区分被违反的义务来源
  3. 过错的在责任中的角色:被考量
    • 传统国际法:过错责任原则
    • 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科孚海峡(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v. 阿尔巴尼亚)案件

历史发展

联合国之前的编纂活动

非官方编撰

Draft Resolu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jurics on TheirTerritory to the Person or Property of Foreigners (institut du DroÃt lnternational, 1927)
Harvard Draft Convenuion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Damage Done in TheirTerritory to the Person or Property of Foreigners (1929)
Draft Convention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juries Caused in Their Territory tothe Person or to the Property of Aliens (German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1930)

官方编撰

1930年海牙编撰会议

特点

  1. 主要限制于一国对外国人权利的侵害
  2. 承认了国家对外国人的实体义务,但未能就具体义务达成一致
  3. 损害作为国家责任的要件

联合国时期

国际法委员会的创立

内容

第一条 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国际不法行为

❓主观要件

国家责任是否需要具备主观的过错具有一定争议,但大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格劳修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失者,本质上不应受任何拘束

受害国举证

  1. 存在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实际造成了的损害后果
  2. 加害行为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3. 加害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国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4. 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结果责任主义)

严格责任制

不论行为国主观上是否存在错误,不论行为国从事的活动是合法还是非法,只要其行为对他国造成了实际损害,就必须承担责任

国家责任的免除

行为者的行为尽管在表面上具备了承担国家责任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特殊情况出现排除其行为的不法性

同意

同意: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国际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国家责任第 20 条:

第二十条 同意
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一国实施某项特定行为时,该特定行为的不法性在与该国家的关系上即告解除。但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

条件

  1. 必须是出于自愿的同意
    • ❌胁迫、欺诈
  2. 必须是有效的同意
    • 有效的同意:是他国合法的正式权利机关所作出的同意
    • ❌由外国武力扶植的傀儡政权所作出的同意
  3. 只能在他国同意所限定的条件范围内作出同意
    • 溢出受害国同意承受后果的范围:加害国需要负责
  4. 不得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国际强行法的行为作出同意
    • 其同意无效无效

对抗措施

国际法不可抗力 和偶然事故

危难紧急状态

责任内容:国家责任形式

国家责任一经确认,就在当事国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限制主权

限制主权:在一国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或者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反右严重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对加害国的国家主权施加一定限制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局部限制主权

局部限制主权:通过指定条约的形式对加害国在某些方面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全面限制主权

全面限制主权:在一定时期内由他国对加害国实行军事占领或军事控制,并代行国家的最高权力

不得援引国内法作为不执行的理由

ARSIWA第 32 条:

第三十二条 与国内法无关
责任国不得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不能按照本部分的规定遵守其义务的理由。

继续履行

国家责任第 29 条:

第二十九条 继续履行的责任
本部分所规定的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影响责任国继续履行所违背义务的责任。

继续履行:受害国要求违约国继续履行其在条约下所承担的义务

停止侵害并保证不再作出该行为

ARSIWA第 30 条:

第三十条 停止和不重复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
(a)在从事一项持续性的不法行为时,停止该行为;
(b)在必要情况下,提供不重复该行为的适当承诺和保证。

停止侵害

终止不法行为:受害国要求加害国立即终止出于持续状态的侵害行为

保证不重犯

保证不重犯:受害国要求加害国承诺或保证不再实施过去从事过的国际不法行为

赔偿

ARSIWA第 31 条:

第三十一条 赔偿
1.责任国有义务对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充分赔偿;
2.损害包括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

赔偿:加害国对他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害性后果以各种方式进行弥补的措施

恢复原状

ARSIWA第 35 条:

第三十五条 恢复原状
在并且只在下列情况下,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况:
(a)恢复原状并非实际上办不到的;
(b)从恢复原状而不要求补偿所得到的利益不致与所引起的负担完全不成比例。

恢复原状:加害国负有责任将受国际不法行为侵害的事务恢复到未发生不法行为时的状态

补偿

ARSIWA第 36 条:

第三十六条 补偿
1.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补偿该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如果这种损害没有以恢复原状的方式得到赔偿;
2.这种补偿应该弥补在经济上可以评估的任何损害,包括可以确定的利润损失。

补偿:经济赔偿

抵偿

ARSIWA第 37 条:

第三十七条 抵偿
1.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抵偿该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这种损失不能以恢复原状或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2.抵偿可采取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道歉,或另一种合适的方式。
3.抵偿不应与损失不成比例,而且不得采取羞辱责任国的方式。

抵偿:在恢复原状或经济赔偿尚不能充分弥补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时,加害国以其他方式基于受害国的一种弥补

道歉

正式道歉:加害国因给受害国造成精神损失而基于精神上赔偿的法律责任刑事

国际刑事责任

援引

资格

传统观点:只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一国才能援引他国责任
ARSIWA观点

ARSIWA第 42 条:

第四十二条 一受害国援引责任
一国有权在下列情况下作为受害国援引另一国的责任:
(a)被违背的义务是个别地对它承担的义务;
(b)被违背的义务是对包括该国在内的一国家集团或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而
(一)对此义务的违背特别影响该国;或
(二)彻底改变了由于该项义务被违背而受到影响的所有其他国家对进一步履行该项义务的立场。

ARSIWA第 48 条:

第四十八条 受害国以外的国家援引责任
1.受害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有权按照第2款在下列情况下对另一国援引责任:
(a)被违背的义务是对包括该国在内的一国家集团承担的、为保护该集团的集体利益而确立的义务;或
(b)被违背的义务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
2.有权按照第1款援引责任的任何国家可要求责任国:
(a)按照第30条的规定,停止国际不法行为,并提供不重复的承诺和保证;和
(b)按照前几条中的规定履行向受害国或被违背之义务的受益人提供赔偿的义务。
3.受害国根据第43条、第44条和第45条援引责任的必要条件,适用于有权根据第1款对另一国援引责任的国家援引责任的情况。

案例

巴塞罗那电力公司案

向国际社会整体承担的义务 vs 向另一国承担的义务
Barcelona Traction, Light and Power Company, Limited (比利时诉西班牙) (新申请:1962)
巴塞罗那电力公司案_百度百科

“An essential distinction should be drawn between the obligations of a Statetowards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s a whole, and those arising vs-a-vis anotherState in the field of diplomatic protection, By their very nature the former are theconcern of all States, In view of the importance of the rights involved, all States canbe held to have a legal interest in their protection, they are obligations crga omnes. (para. 33)

冈比亚诉缅甸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冈比亚诉缅甸)的适用

“All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Genocide Convention thus have a common interest toensure the prevention, suppression and punishment of genocide, by committingthemselves to fulfilling the obligations contained in the Convention.. such a commoninterest implies that the obligations in question are owed by any State party to all theother States parties to the relevant convention; they are obligations erga omnes partesin the sense that cach State party has an interest in complianee with them in anygiven case”(para. 107)

加拿大和荷兰诉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