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国际法

国际法: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由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背诵/概念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者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背诵/概念

绪论

国际法的来源: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国际协议和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特征

  1.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关系、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他国家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2.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 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签订国际协议达成国际条约,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 不存在超越国家的立法机构
  3. 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 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合作与斗争的过程
  4. 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没有统一的强制执行机构
    • 单独强制措施:国家遭到外来侵略时,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 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法律性质

规范体系

根据国际法规范的对象范围的分类

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在于国家本身,即国家的意志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

社会连带法学派

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存粹法学派)

最高规范---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实在法学派

国家的同意即国家的意志

格劳秀斯学派

人类理性和国家的共同意志

国内法的关系

西方学者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于国际法

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相互不隶属地位相等

中国学者

周鲠生: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问题

国内法看国际法

国际法看国内法

"From the standpoint of Iniernational Law and of the Court which is its organ, national laws are merely facts which express the will and constitute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same manner as dolegal decision or administratne measures, The Court is certainly not called upon to interpret thePolih lrw as such; but there is nothing to prevent the Court's giving judgment on the question whether or not, in applying that law, Poland is acting in conformity with its obligations towards Germamy .under the Ganeva Covention." (Certan German Interests in Polsh lpper $ilesis, (1926) PCIJ Serics A, No. 7. p.19)

适用方法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背诵/概念

范围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其他补助资料

国法院38:

国法院第 38 条

第三十八条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惯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1. 司法判例:国际法院等国际性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决 #背诵/概念
    • 包括: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国际法院、常设国际仲裁法院、常设国际法庭、仲裁庭、临时国际法庭仲裁庭
    • 作用:确定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 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设法律,即不能成为判例法:只对当国与本案有效力>>> 国法院第 59 条
  2. 权威最高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代表各国最高水平的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论著
    • 作用:对国际法原则的形成有重大的影响
    • 只能作为证据
  3. 国际组织的决议
    •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 只有建议的性质,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但关于其组织内部的行政、财政等方面的决议可以有法律的拘束力

编撰

国际法的编撰:法典编撰,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把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用类似法典的形式编撰出来 #背诵/概念

形式

  1. 全面与个别(内容)
    • 全面的国际法编撰:把整个国际法规范编撰为一个法典,将国际法的全部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撰在一个法典中
    • 个别的国际法编撰:把国际法规范中的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分别编撰为法典
  2. 民间与官方(主体)
    • 民间的国际法编撰:国际法学者个人或国际法学术团体对国际法的编撰
    • 官方的国际法编撰:政府间的国际法编撰,通常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国际会议上订立的国际条约
  3. 全球与区域 (范围)
    • 全球性的国际法编撰: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法编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 区域性的国际法编撰:仅适用于某个区域的编撰

方式

  1. 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外交会议或其他形式的国际会议上订立
    • 海牙和平会议的国际法编撰
    • 国际联盟的国际法编撰
  2. 国际法委员会的国际法编撰
    • 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逐步发展国际法;国际法的编撰

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背诵/概念

性质特征

  1. 公认性: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被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原则
    • 要求
      1.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则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2. 一项原则最初被少数国家提出,但在以后的事件中逐渐被各国承认和接受
      3. 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尤其时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中的规则
  2. 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是在国际法中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
  3. 基础性: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 表现
      1.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4. 约束性:约束性来源于公认性和基础性,具有强行法性质

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畴

主要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其他基本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能够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际法律人格,即其行为直接接受国际法规范者 #背诵/概念

构成条件

  1. 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 以自己的名义但不是独立参加:中国香港(附属于中国)
  2.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实体程序)
    • 国际法的权利与义务

      • 缔结国际条约
      • 提起国际求偿
      • 对外交往并享受外交特权和管辖豁免
    • 其权利与义务是国际法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国内法间接规定的

      • 国际法规则中包含着个人应享有的权利,但是这些规则是通过规定缔约国国家的义务实现,个人是通过国内法法规间接完成国际法规则的要求

范围

国家

国际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个人

承认

国际法的继承

国际法律责任

任何法律体系都需要规定违法的后果:国际法主体对其国籍不法行为或侵害行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主体:国际法的主体

只有国际法主体才能成为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起因: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损害行为

性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不能采取道义形式或政治形式承担

意义和作用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对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存在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是国际法规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合法与否的规则和违反义务时的承担责任
    • 区分应当承担责任和实际承担责任
  2.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是表明责任主体行为严重性的重要标准
  3. 国际法律责任是促使各国遵守国际法规则的外在动力

类别

国家责任

国际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