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国际法的继承

继承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背诵/概念

意义

国家可能发生变化,此种变化可能产生国际法上的后果

与承认的关系

#待学

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在相关国家间的转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财产继承公约》第3条:本公约只适用于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而发生的国家继承所产生的结果。

如何判断一个新的国家是否构成对原国家的延续?---具体分析

  • 前苏联解体
  • 前南斯拉夫解体---塞黑

内容

条约继承

一般原则

有协议的从协议
没有协议的按照人身和非人身性条约分别处理

  1. 属地条约(地方性条约):继承
    • 属地条约:与特定地域相联系的条约
    • 保持占有的原则:新成立的国家保留独立前原有的内部领土界限
    • 原因:防止新独立国家因边界争议产生冲突,影响其独立和稳定
  2. 属人条约(人身条约):不予以继承
    • 属人条约:具有政治性、人身性的条约,一般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
    • 友好条约、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

具体规则

合并:部分不及整体,仅对原部分有效

条约继承公约31:

条约继承公约第 31 条第 1 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的合并对在国家继承日期有效的条约的效果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而组成一个继承国时,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除非
(a)继承国与别的当事国另有协议;
(b)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2. 按照第1款规定继续有效的任何条约,应只对该条约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其有效的那一部分继承国领土适用,除非:
(a)关于第十七条第3款所指的一类以外的多边条约,继承国作出通知,表示该条约应对其全部领土适用;
(b)关于第十七条第3款所指的一类范围内的多边条约,继承国与全体当事国另有协议;
(c)关于双边条约,继承国与另一当事国另有协议。
3. 如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继承国全部领土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第2款(a)项的规定即不适用。

  1. 条约本身效力: 一般继续生效
    • 例外
      • 继承国与别的当事国另有协议
      • 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其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 继承国现在根本改变了能够实施条约的条件
  2. 生效对象:一般在原来有效的部分领土
    • 例外:多边、双边条约的通知和商量
吞并:一般不予继承
分离和分立:照搬

条约继承公约34:

条约继承公约第 34 条

第三十四条 在一个国家的若干部分分离的情况下的国家继承
1.一个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时,不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
(a)在国家继承日期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如此组成的每一继承国有效;
(b)在国家继承日期仅对成为继承国的那一部分被继承国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只对该继承国继续有效。
2.如有下列情形,第1款的规定即不适用:
(a)有关国家另有协议;
(b)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原来生效的区域仍生效

领土部分转移:随领土发生转移效力

条约继承公约第 15 条“Moving Frontiers” Rule:

第十五条 对领土一部分的继承
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或虽非一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其国际关系由该国负责的任何领土,成为另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时:
(a)被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起,停止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
(b)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起,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但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时,不在此限。

  1. 被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起,停止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
  2. 继承国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起,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
    • 例外: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时不生效
1997年7月1日之后,英国作为当事方的条约是否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独立的国家:独立自主决定

新独立国家:由殖民地非自治领土取得独立而建立

条约继承第 16 条:

第十六条 对于被继承国条约的地位
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条约,不仅仅因为在国家继承日期该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事实,就有义务维持该条约的效力或者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条约继承第 17 条第 1 款:

第十七条 参加在国家继承日期有效的条约
1.在第2和第3款规定的限制下,新独立国家对于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任何多边条约,可发出继承通知,确立其成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
2.如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新独立国家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第1款的规定即不适用。
3.依条约规定,或因谈判国数目有限和因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任何其他国家参加该条约必须认为应经全体当事国同意时,新独立国家只有在获得此种同意后才可确立其成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

条约继承公约第 24 条: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继承时条约被视为有效的条件
1.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双边条约,在以下情况,应视为在新独立国家与别的当事国间有效:
(a)两国作此明示同意;
(b)因两国的行为,可认为两国已如此同意。
2.依第1款规定认为有效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起,适用于新独立国家与别的当事国间的关系,但从两国协议可知或另经确定有不同意向时,不在此限。

非条约继承

国家财产继承

《国家财产公约》第8条: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一般原则
新兴独立国家的特殊规则

《国家财产继承公约》第15 条(1):
(a) 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
(b) 属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但位于该领土之外面在领土附属期间已成为被继承国国家财产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
(c)(b) 项所述以外而位于国家维承所涉及领土之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附属领土曾为其创造作出贡献者。应按照附属领土所作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国家档案继承

国家债务继承

国际债务:一个被继承国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分立和分立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一般是全部继承

我国实践

  1. 新中国对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加以审查后,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
  2. 新中国自成立之日起,有权继承属于中国的所有财产
    • 对恶债一律拒绝承认

国际组织继承

国际组织的继承取决于特别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