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难民

难民:已经流动到国境之外的人

类别

公约难民

51年公约+67年协定书

“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其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 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第一条A)

章程难民

章程难民=公约难民+国内流离失所的人

认定

实践中,最终认定难民资格的仍是接纳国:接纳国有重新甄别难民资格的权利

  1. 已经离开其原国籍国
  2. 具有正当理由担心遭受迫害
    • 正当理由:宗教、种族、国籍、属于某社会团体、政治见解
    • 担心:需要有可被证明的客观事实
      • 不能是假象的活虚构的
      • 不一定是实际发生或者到相当程度的迫害
  3. 由于该种担心,不能或不愿意受该国保护或者返回该国

排除条件

  1. 已取得联合国保护
    • 已从联合国难民署以外的联合国机关或机构获得保护和援助的人(《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D)
  2. 被认为无须保护
    • 被居住地国家的主管当局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箱的权利和义务的人。(《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E)
  3. 被认为不得保护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F:
该人犯了国际文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
该人在以难民身分进入避难国以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过严重的非政治性罪行
该人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

待遇

出入境:不推回原则

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