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善意取得

民第 311 条第1款: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效力):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在受让人为善意且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 #背诵/概念

法律体系

正当性基础:维护市场交易

立法模式

区分不动产与动产: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vs 占有

德民932 依第九百二十九条所为之让与,纵其动产不属于让与人之所有,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但受让人在依该条之规定将取得所有权时,非为善意者,不在此限。

德民892 因法律行为取得土地上之权利,或就该权利取得其所负担之权利者,土地登记簿之内容,为取得人之利益,视为正确。但对其正确性已为异议登记,或其不正确为取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权利人就土地登记簿上所登记之权利,为特定人之利益,受有处分上之限制时,该限制,仅于土地登记簿上已有明确之记栽,或为取得人所明知者,对取得人始生效力。
权利之取得以登记为必要者,取得人之是否知情,以提出登记申请时为准;依第八百七十三条规定,其所应具备之合意,于登记后始成立者,其是否知情以合意时为准

📍统一模式:适用时须在要件层面区分

构成要件

出让人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出让人具有权利外观

隐藏要件:真实所有权人对权利外观形成有可归责性

依法变更登记、交付

物权解释第 19 条:

第十九条 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受让人善意

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没有处分权

物权解释第 14 条:

第十四条 【善意取得的善意认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非善意认定

受让不动产非善意的认定

物权解释第 15 条:

第十五条 【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恶意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同:物权解释第 4 条,架空条例:不动产登记细第 85 条第 2 款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1. 有实际意义
  2. 重大过失的认定

物权解释第 15-2 条官方释义:

(2017)宁01民终1324号

受让动产的非善意认定

物权解释第 16 条:

第十六条 【动产所有权转让重大过失认定】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善意的时点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举证责任:真实权利人

物权解释第 15 条第 2 款

第十五条 【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恶意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同:物权解释第 4 条,架空条例:不动产登记细第 85 条第 2 款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合理对价

合理对价: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认定标准

物权解释第 18 条:

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构成要件地位

【官方释义】..独立构成要件,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需求。首先,可以平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理价格的对价情况下,如将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明确归属受让人,则一方面可保护受让人的信赖利益,确保交易安全,避免因动产或不动产原权利人追回动产或不动产,给受让人可能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而言,又可在动产或不动产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时,以无权处分人从受让人处获得的合理对价作为向动产或不动产原权利人偿债的基础
其次,可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以合理价格转让”意味着无偿或以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都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这也就排除了在国有资产重组、流转中恶意低价处分国有资产的情形。而且,这也是《物权法》第57条关于禁止无偿或低价处分国有资产规定的内在要求。再次,符合市场经济对交易“等价有偿”的要求。善意取得制度所追求的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交易安全,而市场经济对交易的要求就是等价有偿。因此,无偿的、非等价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属于善意取得所保护的交易安全范畴。故有必要通过将“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单列为一个构成要件来彰显其对民事行为范围的限定。最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的一个考量因素。毕竟,善意与否深藏内心,不易为外人查明,故只有通过已经外化、固定下来的客观证据倒推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否具备善意

限制

遗失物有限适用

民第 312 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无权处分】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内容

盗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

【立法机关释义】本法不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虑是,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2007年的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对此未作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31号)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占有改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解释第 17 条第 2 款:

第十七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效力

第三人取得完整所有权

民第 313 条: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性质:属于原始还是继受取得

动产原权利负担变化

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无权处分动产之前,存在于动产之上的所有权之外的定限物权

❓不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是否消灭

不动产适用动产的取得规定:可以原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准用

参照民311-1、2条适用

定限物权#善意取得

股权#善意取得

案例

【案情】甲将其祖传名画一幅出租予乙,租期内先后出卖予丙、丁、戊。5 月 3 日,甲、戊达成物权合意,并将其对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戊以代交付(指示交付)。5 月 4 日,甲以除湿处理为名,自乙处将画取回,同日与丁达成物权合意,并交付予丁(现实交付)。5 月 5 日,甲、丙达成物权合意,约定丙一个月内暂不取画,出租给甲,甲应向丙支付租金若干(占有改定)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