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宣告失踪

民40:

民第 40 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人没死,只是出现了财产无人照管的状态

构成要件

情形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民总释14:

民总释第 14 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经过法院公告后判决宣告

民诉第 192 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财产代管人

民42条:

民第 42 条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范围: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44条:

民第 44 条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1. 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理由:原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
  2. 财产代管人自请变更理由:有正当理由

代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对失踪人的财物实施保存行为(如保管、维修和保养)、改良行为以及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包括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甚至包括提起诉讼>>> 民第 43 条
  2. 必要范围内处分失踪人财产的权利:支付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民第 43 条
  3. 以自己名义起诉或应诉---职务说
  4. 失踪人重新出现时,及时移交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5. 财产代管人违反义务时的责任承担:重大过失及以上才承担责任>>> 民第 43 条
    • 目的:以鼓励更多人愿意去管理他人事务-利益衡量结果,不宜使代管人承担过重的责任

撤销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