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在特定情形中,由有关组织或者机关指定监护人,据此发生监护关系

发生

民第 31 条: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总释12:

民总释第 12 条

第十二条 监护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就监护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发生争议,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判。

  1. 具备监护人资格的数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经过申请,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 申请
      1. 需要一定的事由:争议(法定或意定)
      2. 一般认为,申请人应当是具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
    • 指定
      • 主体
        • 因法定监护发生争议:由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民政部门担任非终局性的主体,法院担任终局性判决主体,并有其时间限制>>> 民总释第 10 条
        • 意定监护发生争议:裁决权专属于法院
      • 原则和考量因素
      • 方式
        • 作出指定某个或者某几个当事人为监护人的决定,该决定须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
        • 有关当事人对该指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指定,法院应视情况裁定驳回申请或者判决撤销指定
      • 生效
        • 时间:指定监护的决定到达被指定人时或者法院指定监护的判决生效时
        • 生效前按照原法定或意定监护,除非其他有资格人已经实际掌握监护权
  2. 法院撤销现任监护人资格:重新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