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权利的继受取得

权利的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权利 #背诵/概念

前提

前手是该权利的享有者:任何人不得转让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

分类

权利的转移继受取得权利的创设继受取得

划分标准:权利取得取得的状态

权利的特定继受取得权利的概括继受取得

划分标准:权利取得的数量

法定继受取得与意定继受取得

法律效果

物上原有负担、权利瑕疵不消灭,由后手承受>>> 民第 406 条

与原始取得的对比

  1. 权利本身
    • 原始取得:取得的是全新的权利(首次发生之权利或新生之权利)
    • 继受取得:取得的是权利本身
  2. 物上负担(限制物权)
    • 原始取得:不承受限制物权,因为原权利已经消灭
      • 例外:担保物权代位、善意取得
    • 继受取得:仍需承受原物上的限制物权
      • 例外:未经登记时的登记对抗的限制物权
  3. 债务(无论与物有关还是无关)
    • 原始取得:不承受原物、原主之债务
    • 继受取得
      • 概括继受:需承受债务
        • 限制:限定继承原则
      • 特定继受:不承受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