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格式条款

民第 497 条 :

民第 497 条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背诵/概念

规制限制

垄断企业的交易合同>>> 民第 506 条 消保第 26 条

解释规制

民第 498 条: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必要性

重要的条款可以要求必须采用标准条款,但应当留一些可由双方自行约定之处>>> 个信保护第 38 条第1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