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第 133 条 #背诵/概念

概述

【参考】德国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法秩序,依当事人意愿发生所表示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旨在发生当事人所欲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本特征:效果意定

法律效果由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

关系

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创设规则,此项规则决定了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及其变动,在当事人之间如同法律规则那样发生效力,当事人据此实现私人事务的自我治理

与其他部门法上法律行为的关系

与一般社会交往行为的关系

根本区别: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一般社会交往行为则欠缺意思表示

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辨别:是否具备约束意思

分类

图示:民法总论 (杨代雄), p.300

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划分标准: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数量及其意思表示的相互关系

民第 134 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财产行为非财产行为

划分标准:变动的关系

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与意思表示的关系

意思表示不等同于法律行为,其只是法律行为的一个要素、构成要件

效力关系逻辑链

效力关系逻辑链:意思表示成立(障碍:意思表示缺构成要件)→意思表示生效(障碍:意思表示未到达或者意思表示的有效期届满)→法律行为成立(障碍如欠缺合意、欠缺特别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生效(障碍包括法律行为因违法或者背俗而无效、法律行为欠缺特别生效要件、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等)

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与成立的区分意义

一般要件

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任何法律行为都应具备的成立要件 #背诵/概念

有当事人: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

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的集合,且生效

有标的物

特别要件

法律行为成立的约束力

法律行为成立的约束力:形式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面任意以撤销、撤回或者解除等方式使法律行为消灭 #背诵/概念 >>> 民第 136 条Ⅱ

内容

  1. 不得任意反悔>>> 民第 136 条第 2 款
    • 例外
      • 规定有任意撤销权的合同:在法律行为成立之后、生效之前即可行使
        • 遗嘱
      • 物权行为:达成物权合意物权行为即成立,物权行为在满足有处分权、公示等要件之后才生效,在此之前可以随意反悔
        • 否则若物权行为成立以后就有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的话,物权行为就变成了一种负担行为
      • 例外:公证、已递交登记
  2. 提前保护:停止条件成就前、生效需经批准而尚未获得批准时(民第 159 条
  3. 发生部分行为义务:法律行为成立之后、生效之前的行为义务
  4. 发生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等
  5. 可作为不当得利价额偿还之计算依据:房租第 4 条第 1 款建工第 24 条

特殊情况

生效

具备完全要件的法律行为为有效:发生完全效力

生效与成立的区分意义

证明责任分配

从实践层面看,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意义主要在于:首先,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有时可以治愈,而法律行为的构成瑕疵则不可能治愈。其次,在请求权基础检索中,法律行为的成立是请求权发生事实,通常应由请求人(原告)对该事实之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反之,法律行为无效则是权利阻却抗辩,应由被请求人(被告)就无效事由之存在承担证明责任。相较之下,上述第二项实践意义更为重要。假如没有这项实践意义,则可以说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基本上仅具有理论阐述上的意义。[1]

一般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任何法律行为完全、确定地发生效力应具备的要件

民第 143 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行为能力适格

意思表示健全,无瑕疵

意思表示须真实且自由

标的合法、妥当

不能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

特别生效要件

意定特别生效要件

法定特别生效要件

效力瑕疵:欠缺某一生效要件

原因

民事行为能力不适格

意思表示瑕疵

无效#法律行为违反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意定限制:附条件法律行为附期限法律行为

后果:状态

无效

效力待定

可撤销可变更

相对不生效

特别归属

归属规范

行为归属问题:辅助人实施行为产生的有利或者不利的效果在何种前提下应由被辅助人(事务主人)承受

民事代理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归属规范


  1. 参见杨代雄:《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2 年第 1 版,第 35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