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使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债权)的行为 #背诵/概念

分类

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区分标准:法律行为之成立,是否以给付为必要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区分标准:负担债务有无对价(对待给付)

区分意义:效力差别

  1. 给付不能#有偿和无偿行为对比
  2. 瑕疵担保责任
    • 有偿的买卖合同中,若标的物有瑕疵,出卖人需无条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无偿行为:除非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赠与人都不承担责任>>> 民第 662 条
  3. 赔偿数额:有偿合同有过错可能会多赔偿一些,无偿合同有过错可能会少赔偿一些
  4. 债权人的撤销权
    • 若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债权人即可撤销
    • 若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权益,还需要债务人的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且对价明显不合理时,债权人才可撤销
  5. 善意取得原则上以有偿为要件,且对价需合理
  6. 无偿合同通常不能适用履行抗辩权

类别

合同

部分单方法律行为

成立要素

意思表示:当事人、标的、数量、义务内容

民第 511 条: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民第 466 条: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民第 510 条: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与处分行为的关系

区分:物权行为理论

联系

有负担行为、无处分行为

  1. 债之履行虽然涉及标的物但不涉及权利的变动
  2. 债之履行不涉及标的物
    • 以劳务为内容的债务:让债消灭的不是扫地/讲课事实,也不是处分行为,而是债的依约履行

有处分行为、无负担行为

有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1. 免责的债务承担
    • 处分行为:旧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消灭
    • 负担行为:新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债务的内容更新:产生了新的请求权
    • 标的物从A物变为B物
      • 原A物请求权的丧失:处分行为
      • 新B物请求权的债务发生:负担行为
    • 辨析:价款债权请求权的变化
      • 减损:处分行为非负担行为
      • 增加:负担行为非处分行为
      • 让债务发生对债务人的新的不利的变化(债务数字增加、履行期限缩短等)为负担行为,处分权人对权利的不利变动为处分行为
  3. 买卖、赠与、借款等合同及其移转物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债务履行要求有处分行为
    • 处分行为本身与履行无关
    • 只有当处分行为符合约定/依约履行时,才能履行债务、使债务消灭

既非负担也非处分的行为

  1. 遗嘱继承中的遗嘱
    • 并不是遗产决定了物权变动
    • 并不是遗嘱的生效导致被继承人既有财产之丧失
    • 当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才丧失其财产:遗嘱只是对遗产分配起到导向作用,只决定了遗产的受让人是谁以及受让遗产的范围
  2. 即时清结之赠与
    • 给乞丐钱

区别

债权行为 = 产生新的债务 + 不变动既有物权
物权行为 = 不产生新的债务 + 变动既有物权

  1. 法律效果不同
  2. 是否以处分权为生效要件
  3. 是否要求客体特定
  4. 是否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法律效果

  1. 在当事人之间创设债权债务关系,产生请求权
    • 既存权利不发生变动:义务人既存权利未受减损,无需以处分权作为生效要件
      • 债权债务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也由行为人承担,不会影响真正处分权人的利益、无害于真正处分权人>>> 民第 597 条第 1 款
  2. 可以排除给付不当得利:债消灭之后继续保有权利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