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附期限法律行为

民160条:

民第160条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功能:附条件法律行为#功能

适用情形

限制:附条件法律行为#限制

期限

具有法律意义的期限:始期与终期

与履行期限

真正的条件、期限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履行条件、期限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时,债权究竟是附始期法律行为中的未来债权还是已发生未届期的债权,存在争议。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月支付,如果三月的时候承租人支付了两个月的租金,就多支付的一个月租金,出租人可否将其作为四月租金债务的提前履行而保留下来?拉伦茨、梅迪库斯等学者认为,四月的租金债权属于附始期法律行为中的未来债权,出租人提前收取租金的,应向承租人返还不当得利。实际上,此种情形中的四月租金债权即便为未来债权,亦非附始期法律行为中的未来债权,因为租赁合同已经发生效力,只是依据租金分期支付条款,四月租金债权在三月份尚未发生而已。[1]

区分意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准用附条件法律行为“预先效力”之规则:附条件法律行为#条件成否未定期间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与附条件对比


  1. 杨代雄:《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2 年第 1 版,第 42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