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公示

民第 208 条: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公示原则:物权的内容与状态,必须具有可从外界辨认的客观表征,以此作为他人得知物权之状态及内容的方法,并得对此物权加以尊重

适用范围:因物权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为何不适用于非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公示方法

类别

登记

交付

设计原则

  1. 外部可认知性
  2. 精确表达能力:全面反映物权信息
  3. 符合客体特定原则
  4. 成本低

作用

  1. 转让功能(有权取得):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在外部可认识(物权合意+登记/交付)
  2. 推定功能(物权地位):维护物权地位的证据
  3. 善意取得功能(无权处分):取得人善意信赖的基础

作为构成要件

原则:公示生效主义

例外:登记对抗主义存粹意思主义

公示效力

登记#功能

交付#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