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担保物权

民第 386 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以对特定物的变价及优先受偿为其内容,将物作为担保的权利

分类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效力

成立效力

多个担保物权可以同时成立在一个物上

因为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以变价受偿体现,故一个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担保物权
成立共存后,涉及效力问题---优先效力确定原则:物权#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一个物上

原因: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支配权不同,一物上可以同时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同时成立的优先原则:物权#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

争议问题

❓担保物权是否具有直接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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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导基础:担保物权的效力所及系物的交换价值,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将担保物变价,就该价全满足其债权

不具有直接支配性,但有支配属性

物权的支配性属性并不等于物权具有支配效力...不能认为物权具有具体的支配效力。恰恰不是支配效力统一物权法,因为,物权法中的有些物权根本就没有支配效力,但却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正是这三个效力统一了物权法,也证明了我国《物权法》2条第3款将物权定义为支配与排他的权利并不准确,甚至是有背物权法体系的。——李永军《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