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当物权未登记时,物权成立但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特点:物权归属和公示状态有时间差

第一,若作为对抗要件,则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内部,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时间与公示要素的变动时间不可避免地存在时间差,从而使得公示要素所承载的公示功能不可避免地发生断裂…
第二,公示要素所承载的推定功能乃以如下经验事实为基础,即权利被推定之人在获得公示要素时,一般也伴随着相应的物权取得事实。但是,一且在物权变动环节公示要素与物权变动效果之间发生脱节,那么至少在基于法律行为方式之物权取得中,亦即在物权变动之最为重要、最为常见的领域,也就无从建构该经验事实,其结果则是公示要素的推定功能要么严重减损,要么必须另行构筑其制度基础。
第三,一旦将公示要素定位于对抗功能,也就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功能,则在这一规范思路的引导下,取得人的重点就在于击破外部第三人的主观善意,而其击破手段又非以公示手段为唯一,其他一切可用之手段或方法均应涵盖在该对抗制度的逻辑范围内。这样一来,不仅善意取得制度会被对抗制度所消解或覆盖,统一的物权公示制度或思想能否得以维持就更值得怀疑

表现

民第 335 条: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第 341 条: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第 374 条: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第 403 条: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第 641 条: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第 745 条: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