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1.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买受人)发生效力
  2.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第 726 条

辨析

基于租赁合同的支配权不是对物的物权:租赁权非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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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可否定位为物权, 仍必须个别检视它有没有完整的物权效力,而不能只看它的“本质”部分,如果没有完整的效力,我们往往就只称之为有某种“物权效力”的财产权,比如因为“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承租人得以其租赁权对抗受让人,但在一物两租的情形,先取得租赁权者仍不得优先于后取得租赁权者,租赁权只取得了物权的追及效力, 却没有物权的优先效力。此外,租赁权人除了基于占有事实可排除他人对于占有的妨害外,也不能基于租赁权而对于他人其他妨害租赁权的行为提出排除的请求,显然他没有取得完整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能,因此不是物权。---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财产权体系》

租赁属于债权:事实上是承租人稳定占有适用房子,规范上是出于请求出租人容许其使用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