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背诵/概念

特点

  1. 惩戒性
  2. 行政性: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作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管理秩序:外延大于行政法规
    • 不同于刑罚,两者之间有衔接关系

种类

Pasted image 20241031153855.png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

行政主体对于具有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暂时地扣留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从而停止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或享有某项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

扣押的区别

降低资质等级

降低资质等级:行政主体对于具有违法行为的相对人,降低其在特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资质的一种处罚措施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生产经营或相关从业活动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 135 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行政拘留

辨析

交警的扣分行为

记分:对于相对人是一种提醒,对于行政机关是一种记录,达到一定量之后,才能作出一个处罚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

黑名单

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不能归属于行政处罚

设定权

  1.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对于行政处罚的拓展:需要一些程序审核

    行政处罚法第 11 条: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1.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第 12 条: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1. 规章:原则上不享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 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享有有限的设定权
      1.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2. 在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领域,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第 17 条: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机关的范围和能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内容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例外拓展主体

授权处罚

行政处罚第 19 条: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要求

  1. 授权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
  2. 授权的对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 授权的范围:在授权对象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

委托处罚

行政处罚第 20 条: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要求

  1. 委托的前提: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
  2. 委托的权限范围:在委托的行政机关自身的职权范围以内
  3. 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要向社会公开
  4. 委托的对象仅限于《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组织

行政处罚第 21 条: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1. 委托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授权处罚与委托处罚的区别

  1. 法律依据不同
    • 授权:法律和法规
    • 委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2. 对象不同
    • 授权: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
    • 委托:符合《处罚法》第21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 权限范围不同
    • 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以内
    • 委托:委托行政机关自身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
  4. 法律后果不同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第 18 条: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依法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

范围:7+X

  1. 城市管理
  2. 市场监管
  3. 生态环境
  4. 文化市场
  5. 交通运输
  6. 应急管理
  7. 农业

划转的主体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例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30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行政强制措施权

行政强制法第 17 条第 2 款: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处罚第 72 条: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权的下放

行政处罚第 24 条: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条件

原则

不重复处罚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

实施对象:违法的人

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需要具有行为能力

归责原则:过错原则

行政处罚第 33 条第 2 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1. 违法事实确凿
  2. 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3. 符合《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 种类
      • 警告
      • 罚款
    • 幅度
      • 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步骤

  1. 表明身份
  2. 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及权利
  3. 听取申辩
  4.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备案

一般程序

Pasted image 20241114143726.png

发现可能违法行为

  1. 通过报案获得:口头举报的,制作笔录,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2. 日常检查获得:做检查记录,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 通过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获得
  4. 通过电子监控设备获得>>> 行政处罚第 41 条
    • 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
      • 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
      • 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电子监控设备的使用
      • 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
      • 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立案

行政处罚法第54条第二款: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2. 未超过追责期限>>> 行政处罚第 36 条
    • 时间
      • 一般:两年
      •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
      • 法律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 起算点: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 该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调查事实

  1.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 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申请: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
    • 审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 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收集证据

行政处罚第 46 条: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 书证:用文字或图画、符号等记载的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并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
  2. 物证: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3. 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的方法录制的音响和图象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4.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5.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依法所作出的陈述
  6.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
  7. 鉴定意见:由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所作的专业性意见
  8. 勘验笔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移动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9. 现场笔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现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先行登记保存

  1. 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 先行登记保存的必须是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证据
  3. 开列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4. 先行登记保存后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5. 妥善保管先登记保存的物品

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第 58 条: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内容

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范围

行政处罚第 63 条: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程序

  1. 告知听证权利
  2.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5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3. 应当事人要求而举行听证
  4. 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5. 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和参加人
  6. 公开听证与回避
  7. 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8.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9.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