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要素

  1.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做的行为
  2.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权所为的行为
  3. 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 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
    • 统计局发布统计数据的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
    • 交警指挥交通的行为✅:会产生法律后果---违反需要行政处罚

特征

  1. 单方性:行政主体可以不经相对人同意,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单方面决定实施行政行为
    • ✅向其他部门的申请:单方发出
    • ✅行政合同:可以单方变更或解除等
  2. 先行性(公定力、先定力、推定有效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被管理者应当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其赋予的权利也就成立,不允许被管理者认为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而拖延履行
  3. 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作的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 ✅广电总局的封杀令:广电总局属于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劣迹艺人)权利义务有所影响,且其具有强制性

内涵

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指行政主体对被管理者权利义务的处分或者法律地位的设定与改变

  1. 赋予或限制、剥夺权利
  2. 科处或免除义务
  3. 证明或确立法律地位

形式

形式:指行政主体表达行政行为内容的外在物质载体

  1. 口头形式:行政主体借助于语言来实现其行为意思的方式
  2. 书面形式:行政主体借助于文字来实现其行为意思的一种方式
  3. 动作形式:行政主体借助于人的动作来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
    • 交警指挥交通的手势
  4. 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光电信号、电子方式数据

调整范围

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具有的抽象或具体属性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具体事件所做的能直接改变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行为

区分标准

  1. 对象是否特定:范围是否可以明确
    • 抽象行政行为:不针对特定的人
      • ✅上海市疫情管理方法
      • ❌高考赋分制度:名单可以列出来
    •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
      • ✅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患者的处罚
      • ✅针对某街道的房屋征收决定
  2. 行为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
      • 铁道部发出的《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为抽象行政行为:乔占祥诉铁道部案
    •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为一次性,完成后效力即终止
  3. 该行为是否直接改变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
    • 抽象行政行为需要再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直接的影响

区分意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被诉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程度不同

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条件、范围和方式、数额等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法律规范对行为的条件、范围、方式、幅度的规定留有一定余地,或只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和幅度甚至于原则,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或根据原则(比例原则)来具体斟酌、选择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案情】2016年6月21日中午,史某因住在其楼上的周某家装修房子用电焊,影响其妻子手术后的休息,便上楼拉了周某家的电闸保险。为此,周某和周某之妻夏某与史某及其妻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史某及其妻唐某,周某之妻夏某均构成轻微伤。2016年7月13日,史某所在县公安局以史某殴打他人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史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史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史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害,应受治安处罚。但史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民间纠纷引起,主观恶性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公安机关却给予了最严重的行政处罚,因而被告对原告史某的处罚显示公正,应依法予以变更。故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变更被告县公安局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史某处治安罚款100元。
【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对何种类型行政行为作出的定性和判断?
【解答】自由裁量行为,违反了比例原则而变更决定

共同行政行为和单独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政主体的数量

共同行政行为

共同行政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

单独行政行为

单独行政行为是一个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自作出行政行为

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政行为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作出
区分意义: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不同

主动行政行为

主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无需相对人请求便能主动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

被动行政行为

被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请求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略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法律是否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

【例】行人小明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迎面走来一交警,交警严肃地对小明说:“你的行为已经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我要对你进行口头警告”。
交警的口头警告不构成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要式行为

略式行政行为

略式行政行为:法律没有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采用何种形式由行政主体自由选择的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政行为实施方式的不同

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主体要件:行政主体

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标准

  1. 职权标准:公务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2. 时空标准:公务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3. 身份标准:通常情况下,以公务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内容要件

行政主体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处分

形式要件

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 告知
  2. 受领

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效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在法律上的后果

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就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约束的效力 #背诵/概念

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变动的效力 #背诵/概念

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的依法采用一定手段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背诵/概念

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在行政行为作出以后、消灭之前,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改变不当行政行为内容的活动

原因:行政行为的不适当

行政行为的不适当:行政主体运用裁量权不当而导致的行政行为出现瑕疵

变更方式

  1.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变更
  2. 上级行政机关在法制监督过程中,变更行政行为
  3.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复议第 63 条第 1 款
    • 性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管理
  4.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的行政行为的变更:行诉第 77 条
    • 要求严苛:显失公正

消灭

导致行政行为效力消失的主要情形:行政行为的撤回、撤销、废止、失效、无效

行政行为撤回

行政行为的撤回:行政主体主动收回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因

  1. 行政主体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 行政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2. 行政主体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某些情况,致使行政行为不应当再发生效力,从而予以撤回
    • 由相对人承担相应责任
    • 不具有溯及力:在撤回前所获得的利益仍属于合法利益
  3. 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政实施的某些行政处罚也会发生行政行为撤回的效果
    • 由相对人承担责任
    • 不具有溯及力

A市国土资源局在对L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查明该矿山企业存在不按期缴纳相关费用、伪造年度报告等行为。A市国土资源局随即吊销了该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1. 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当行政主体明了事实真相后,撤回自己的行政行为
    • 由相对人承担相应责任
    • 具有溯及力

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

原因: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

程序

  1. 在行政复议中,由复议机关依复议法所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
  2. 在行政诉讼中,由法院依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

效力

  1. 导致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 还未撤销时仍有效力:具有约束力
  2. 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所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行政行为违法时也不一定导致无效

    郑某某诉乐清市民政局撤销颁发结婚证行政诉讼案

    二审中,上诉人张某某代理律师的为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张树义教授;担任胡母郑某某代理律师的为著名行政法专家、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教授。南北两大行政法学大腕温州“斗法”,论辩激烈。胡建淼等人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胡某某、张某某未亲自到场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胡某某之母对此有诉的利益,有起诉的资格。张树义等人认为,结婚登记虽确实存在瑕疵,但仅为行政程序上的违法,并非实质性违法,并无婚姻法上婚姻无效的情况,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结婚登记不得撤销,且胡某某之母非属婚姻当事人,并无起诉的资格。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婚姻登记行为在程序上存在违法事实,但该婚姻登记行为不具有撤销内容,该违法事实是因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造成的,撤销该婚姻,会将因婚姻登记机关过错造成的后果转由婚姻当事方承担,明显不公。2005年12月,终审判决,认为结婚证书有效。

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后,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得该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依职权决定停止该行政行为的往后效力

原因

  1.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2. 法律、法规的修改
  3. 公共利益的需要

效力

行政行为的失效

行政行为的失效: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行政行为失去效力的现象

原因

  1. 期限届满
  2. 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消亡致使管理目标消失,导致行政主体针对其所做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没有存续的必要或可能
  3. 行政法律关系标的物的灭失导致行政行为失效
  4. 履行完毕

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诉第 75 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行诉解释第 99 条: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