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徐某某高空抛物案

徐某某高空抛物案——罪名竞合与新旧罪名替代时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

刑事;高空抛物罪;罪名竞合;新旧罪名替代

裁判要旨

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高处向下连续抛掷危险物品至公共区域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行为时的法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依据判决时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应当适用新法认定构成高空抛物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刑初121号(2021年3月1日)

基本案情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因与王某某言语不合发生矛盾,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在王某某上前夺刀时,徐某某将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的孙某某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楼下居民的质问,在和王某某继续争吵时又到厨房拿第二把菜刀,在王某某再次夺刀时,徐某某将第二把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陈某1发觉后委托他人报警。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楼下居民孙某某等人赔礼道歉,获得了对方的谅解。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徐某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院所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经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抛掷菜刀处附近有居民孙某某、陈某1、陈某2等人,其行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2020年5月24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向楼下居民孙某某等人赔礼道歉,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裁判结果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苏048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