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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
——“仿真枪”获刑系列案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 津0105刑初44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春华,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公民身份号码:15212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席场……,户籍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克一河镇……,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晓燕,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6 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供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春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支共6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赵春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春华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在本案中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查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被告人赵春华在本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2016年10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赵春华的上述行为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春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没收物资统一收据,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涉案枪支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赵春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春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吕坦
审判员 官兆军
人民陪审员 李永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