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第一百三十七条

民第 137 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释

第一款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鉴于了解主义对表意人过于苛刻,应当基于法律目的考量,将该款中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解释为表意人在当时情境中可以合理地相信相对人已经知道意思表示的内容。易言之,此处所谓“知道”与其说是事实上的知道,毋宁说是规范性的知道,与意思表示的规范性解释异曲同工。[1]

出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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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杨代雄:《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2 年第 1 版,第 29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