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第三百一十一条

民第 311 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效力):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解释

第一款

不动产或动产转让时

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物权解释第 17 条

法律特别规定

效力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法效果补充

善意

合理的价格

适用

排除:转让合同无效

物权解释第 20 条

出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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