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第二百二十四条

民第 224 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义:宣示交付生效原则

交付(占有的移转)为动产动权变动的特别生效要件

解释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

就此而言,民法典第224条的交付概念也不统一。若出质人将质物交付于质权人(«民法典第429条),以期设立质权。质权人虽获质物的直接占有,也只根据质权关系成为出质人的占有媒介人,由此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民法典第432条第1款前段)。质权人的占有并非自主占有,而是他主占有,质权担保的主债权获得实现时(民法典第436条第1款),质权人应当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出质人借助于质权人获得质物的间接占有,他在交付质物之后并未完全丧失占有。这一交付并不符合所有权变动所要求的构成要件。因此,即使同为民法典第224条的交付,也要区别物权变动或设立的种类,而界定交付的不同要件。

转让:动产所有权的让与

法律另有规定

出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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