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非法经营烟草

要件

  1. 客观上,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案例】原审被告人王昌文与犍为县罗城镇个体工商户张某某联系商定,王昌文卖5件(250条)紫云烟给张某某。2011年3月15日,王昌文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租用徐可强的长安面包车,从自贡市荣县运送其向他人购买的卷烟到犍为县罗城镇销售,16日凌晨30分左右,行至罗城镇中学门口时,被犍为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和当地派出所民警挡获。当场查获卷烟1150条
【裁判】原审被告人王昌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在指定的烟草专卖部门进货,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异地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其行为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案例】被告人牛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和运输卷烟4250条,非法经营数额为25.9万元。
【裁判】被告人牛某甲持有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行批发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依法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烟草专卖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其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被告人陈涛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购买娇子(蓝)850条、娇子(红)100条、黄鹤楼(硬金砂)200条卷烟,共计1150条卷烟进行贩卖,驾驶车牌号川A×××××小型汽车从外地运载到成都市双流区川省双流县)境内时,被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陈涛贩卖的1150条卷烟,价值147000元,均属真品卷烟
【裁判】陈涛虽然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妻姜红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模式,应当视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永恒副食品店获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陈涛、姜红属共同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即陈涛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案例】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7月11日租用何某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翠金街开设翠金烟酒门市,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陈某某自2012年7月19日至2013年2月3日,从南溪区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360989元。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2年6月30日租用税某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东大街 71号开设易捷便利店,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曾某某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2月20日,从南溪区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439285元
【裁判】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