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当本国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且用尽了当地救济办法仍得不到解决时,国家对该外国采取外交行动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国家行为 #背诵/概念

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2006)第1条: "diplomatic protection consists of the invocation by a State, through diplomatic action or other means of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another State for an injury caused by an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 of that State to a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that is a national of the former State with a view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ch responsibility."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给前一国国民中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的损害应负的责任,以履行这种责任

行使

条件

  1.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所在国的非法侵害,该侵害行为会引起国家责任
    • 行使的目标为境外的本国人
  2. 国籍持续原则
  3. 用尽当地救济

方式

  1. 要求所在国承担国家责任
  2. 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所在国的国家责任

应用场景

  1. 国民在他国的财产被他国征收
  2. 国民在他国的司法程序中被拒绝司法
  3. 国民在他国遭受歧视性待遇

性质

  1. 外交保护的基础是国籍:依据属人管辖权

《草案》第3条 国籍国的保护:

  1. 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国籍国。
  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一国可根据第8条草案为非本国国民的人行使外交保护。
  1. 外交保护是国与国之间进行
    • 保护国以自己的名义向违反国援引责任,而非作为受害国民的代表
  2. 外交保护可由保护国自行决定行使,无需受害国民请求

权利对等

每个国家至少保证外国人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和本国人民在法律面前平等

限缩适用:卡尔沃主义

背景: 外交保护成为外国干涉的借口

内容

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放弃要求本国进行外交保护的权利

评价

案例

牛津国际公法:Ahmadou Sadio Diallo 案(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