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人格平等

民第 4 条: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内涵:形式平等、机会平等

≠实质平等、结果平等

  1. 民事主体的人格一律平等
    • 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终身享有
    • 除法律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上,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互相尊重
  3. 对各类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对待
    • 强式:形式平等,对各类群体给予平等待遇
    • 弱式:实质平等,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 既重视强式平等对待,也重视弱式平等对待:以法律上的形式不平等矫正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从而达到法律上的实质平等
  4. 在权利救济上民法应当充分贯彻平等性

与公平原则的对比

与私法自治原则的关系

关联:人格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前提,意思自治是人格平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