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催告权

方式

行使效果

影响追认权:使其产生追认权的不真正义务

民第 145 条-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 在相对人催告的情况下,追认权适用除斥期间
    • 除斥期间: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 30日期间是法定的,无须在催告中特别指明
        • 长于30天:相对人在催告中可以单方面指定
        • 短于30天
          • ❌不能在催告中单方面指定
          • ✅只能通过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达成合意予以确定
  2. 使相对人取得追认或拒绝追认意思表示的排他性受领人地位
    • 催告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
  3. 相对人之催告使得内部追认失效,追认权主体可再次决定是否追认
  4. 无论相对人是否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都可以追认

对撤销权之影响

行使催告权时排除其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既然已经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除斥期间内作出是否追认的表示,就意味着其愿意给予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一段时间进行权衡。善意相对人如果该期间届满前又行使撤销权,出尔反尔,显然有悖诚信。鉴于此,应当对《民法典》第 145 条第 2 款第 3 句以及第 171条第 2 款第 3 句予以目的论限缩,在善意相对人作出催告的情况下,排除其撤销权。[1]


  1. 杨代雄:《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2 年第 1 版,第 401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