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宣告死亡

要件

情形: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时间

民第 46 条: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通常而论,某人长期不知身居何处,即可认定存在其是否依然生存之疑问。不过,也不能排除如下可能性:虽不知其确切下落,但其偶尔仍有信息传于世间,比如留纸条于某处,或者暗中将物品送至亲友住处。如果仅将“下落不明”解释为不知确切住处, 则此种情形构成下落不明,但显然不构成生死不明,不应据此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此,应将《民法典》第46条中的“下落不明”限缩解释为“不知身居何处且生死不明”,实际上就是没有关于其活动的信息。[1]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有条件

民总释16:

民总释第 16 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1. 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民第 1129 条有继承权的亲属
  2. 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民第 1128 条有继承权的亲属(代位继承人)
    • 原则: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 前提:在1的利害关系人均已死亡或下落不明,或不申请保护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时:
  3. 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 原则: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 前提: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

经法院公告后判决宣告:程序

  1. 公告期间届满>>> 民诉第 192 条
    • 一般原则:公告期间一年
    •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不可生存:公告期间三个月
  2. 判决:公告届满下落不明人依然没有音讯的,法院经确认后作出决定---驳回或宣告

效力

能推定死亡

主张下落不明人死亡的人无需证明其确实已经死亡

死亡日期的确定

民48条:

民第 48 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效力范围:婚姻消灭、子女收养、财产继承

实际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民49:

民第 49 条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撤销

申请主体:本人或利害关系人

民50:

民第 50 条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效力

婚姻关系

民51:

民第 51 条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子女关系

民52:

民第 52 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财产关系

民53:

民第 53 条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此处财产返还请求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请求权,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物权请求权,即《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债权请求权,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所以发生继承,是因为下落不明人被宣告死亡。此项宣告被溯及的撤销,如同自始不存在。相应地,继承丧失依据,不生效力,通过继承取得财产欠缺权利变动原因,不发生权利变动,下落不明⼈仍然是财产权利人, 对占有标的物之继承人享有物权请求权。不过,如果此项财产并非物,而是债权,继承人收取了利息或者受偿了债权,或者此项财产是股权、专利权,继承人收取了股息、许可使用费,则下落不明人就此对其只能享有债权请求权。[2]

与宣告失踪的关系

不同

相关

民47:

民第 47 条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1. 民法总论 (杨代雄), p.125 ↩︎

  2. 民法总论 (杨代雄), p.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