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形成权

形成权:通过单方意思无须他人协助即可改变特定法律状况的权利 #背诵/概念

特征

  1. 权利性:其对自己可以保护一定权益
    • 排除非主观利益:代理权、监护权
  2. 单方性:以形成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来行使,一经行使,目的即实现,形成权即消灭
  3. 他决性: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改变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被形成权人单方面决定
    • 与支配权对比:
      • 形成权:决定权利的实现,但不会使他人处于被自己决定的状态
      • 支配权:可能使得他人处于被自己决定的状态
  4. 不可侵性

形成权系赋予权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相对人并不负有相对应的义 务,只是受到拘束,须容忍此项形成权及其法律效果。形成权仅得由权利人行使,第三人无从加 以侵害,故非属“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所称的权利[1]

类别

  1. 撤销权
  2. 解除权
  3. 抵消权
  4. 追认权
  5. 否认权
  6. 选择权
  7. 免除权

内涵:改变法律状况

  1. 直接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2. 使一项法律行为成立或者效力状况发生变化,进而间接导致法律关系变动
    •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权(终止权):其行使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 撤销权
    • 🗣️ 追认权
    • 买回权、卖回权、先买权:其行使导致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成立一项买卖合同

追认权、买回权等形成权行使行为属于辅助法律行为

在买卖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之后,债务的履行、对价风险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的解除等问题仍须适用《民法典》中的买卖合同规则以及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如果说此类形成权的行使直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则该债权债务关系就成为单方允诺之债而非合同之债

分类

形成形式

单纯形成权

形成诉权

效力:对法律关系的影响

积极形成权

消极形成权

其他形成权

效力:能够使法律关系变更、确定

变更权

选择权

影响主体范围

发生原因

行使之法定方式

不要式形成权

要式形成权

特殊类别: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

  1.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民第 303 条S1: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1. 减价请求权

民第 582 条S2: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1. 遗失物善意取得时,所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民第 312 条S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对相对人的保护

作用:使相对人所处的不确定的状态局限于一定的限度内,减少相对人所要承受的不确定性

形成权行使期间

除斥期间过后,权利消灭,以此来削减相对人所承受的不确定性的时间长度

有除斥期间的形成权

民第 564 条: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1. 法律规定
  2. 当事人约定除斥期间
  3. 催告设定

无除斥期间之形成权

原因:依其性质,不必设除斥期间

  1.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只要共有关系在,就应该始终都有共有物分割权,与共有物同命运共始终

民第 303 条: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1. 抵销权:抵销权始终是债权的权能

民第 568 条第 1 款: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行使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

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期限

例外:条件/期限不影响确定性

不得撤销,但可撤回

不发生效力待定

若有瑕疵,直接无效

移转

不独立形成权

不可单独让与形成权,但可代理、授权行使、传达

与法律关系结合:随法律关系整体而移转

民第 555 条: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案情】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未依约付款,经甲催告后乙仍未付款,甲依享有解除权

与债权结合:随债权而移转(抵销权)

例外:独立形成权

权利本身就是交易的客体

消灭

参考:撤销权#消灭


  1.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重排版,第11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