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效力待定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在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不受法律行为的约束>>> 民第 145 条Ⅱ第 171 条Ⅱ

要件

  1. 相对人为善意
    • 行为能力:只要相对人在缔结法律行为时不知道对方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对方当事人的不实陈述而不知道其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
    • 无权代理:在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不知道其欠缺代理权的相对人
    • 与表见代理中的区别
      • 代理人无代理权=自始没有代理权(A)+超越代理权(B)+代理权过期 (C)
      • 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无恶意(甲)/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乙)
      • 恶意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丙)
      • 狭义的无权代理=(1)+(甲)or(丙)
      • 表见代理=(B)or(C)+(乙)
  2. 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尚未追认
    • 追认与撤销哪一个先到达,哪一个先生效
    •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经过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认:发生效力
  3. 撤销权的对象:特定受领人
    • 有受领权限的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或者无权代理人

催告权#对撤销权之影响

方式

效果

导致法律行为终局性地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状态终结,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此后不能再进行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