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显失公平

民第 151 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客观要件:双方当事人的给付对价关系明显失衡

适用范围

标准

主观要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一方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危困状态

危困状态:当事人处于某种危急、困难状态,以至于迫切需要获得金钱或者其他给付,如果得不到这些给付,当事人就会遭受重大不利益 #背诵/概念

缺乏判断能力

合释第 11 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

缺乏判断能力:当事人针对某项具体法律行为进行判断的能力,即正确地对其予以利弊衡量的能力;并非指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涉及一般的辨识能力)

其他类似情形

其他导致当事人不能完全自由、理性地作出决断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

优势

  1. 利用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地位上的优势
  2. 信息明显不对称
    • 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对方欠缺社会生活经验或者生意上的知识,包括欠缺一般的经验和某一具体交易领域的经验
  3. 利用对方当事人严重的意志薄弱
    • 意志薄弱:当事人虽然知道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所带来的不利益,但因其心理抵抗力较弱以至于不能抵制该法律行为的缔结

另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此类情形

故意:对方当事人在缔结法律行为时如果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状况,并据此达成对价明显失衡的法律行为

法效果:受损害方撤销权

实践中,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表意人有时不愿意通过撤销使法律行为完全丧失效力,因为法律行为的部分效果仍然符合其意愿。在变更权已被《民法典》取消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表意人此种意愿?民法理论上存在“部分撤销”之概念,据此,如果法律行为的内容可分,则撤销权人可以仅撤销法律行为的部分内容,法律行为的其余内容仍然有效。《民法典》第 156条规定的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可以解释为既包括狭义无效中的部分无效,也包括因部分撤销导致的部分无效。如此,则法律行为部分撤销在我国民法具有规范基础。[1]


  1. 杨代雄:《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2 年第 1 版,第 40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