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民156条:

民第 156 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法律行为只有部分内容无效,其他内容有效 #背诵/概念

适用前提

  1. 系争法律行为已经成立
    • 该法律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合同、决议
    • 必须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数个独立法律行为的组合
  2. 系争法律行为部分内容存在无效事由
    • 如果无效事由涉及法律行为的全部内容,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3. 系争法律行为具有可分性

与法律行为全部无效的判别区别

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意思

真实意思>假定的当事人意思

  1. 如果可以查明当事人在缔结法律行为时关于该法律行为可否仅部分有效的真实意思,则以该真实意思为准
  2. 如果以假定的当事人意思可以确定除去无效部分,当事人仍然愿意缔结仅包含剩余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则应判定该法律行为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 假定的当事人意思: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理性考量双方利益,当事人如果知道真实情况,将会作出什么样的决定

判定时间

无论假定的当事人意思还是真实的当事人意思,都以法律行为缔结之时为时间标准予以确定

涉及主给付义务的合同条款无效时 ,合同全部无效

典型表现

  1.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 担保合同中的流质(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 关于从给付义务的条款无效通常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 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利息约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5. 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民第 705 条Ⅰ规定或者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
  6. 关于履行时间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7. 《法律服务合同》中的刑事风险代理条款无效,不影响基本服务费条款及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