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功能

  1. 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
    • 避免权利人长期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其权利将得不到司法保护
  2. 节约诉讼成本
    • 权利长期不行使的,该权利究竟是否发生、已否消灭、权利主体是谁,查证成本高
  3. 稳定财产秩序
    • 权利是否行使长期悬而未决的,义务人须时刻处于准备履行状态,不敢将财产另作他用
    • 诉讼时效使得义务人在一定期间届满后即可将财产投入其他用途,由此形成的财产秩序不受权利人将来行使权利之影响

强制性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其规范具有强制性>>> 民第 197 条

  1.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 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诉讼时效
  2.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类别
      • 以单方法律行为预先放弃:义务人预先声明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 以双方法律行为预先放弃:在合同中约定不得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客体: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客体: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权利

民第 190 条第 192 条第 194 条-第 196 条

效力:诉讼时效抗辩

三种模式

债权的效力

  1. 罹于时效的债权具有受领力
    • 时效抗辩仅针对债权的请求力,不涉及债权的受领力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债权人受领义务人的给付,债权的受领力阻却不当得利的构成,所以义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 罹于时效的债权可用于抵销
    • 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被动债权被抵销
    • 如果在构成抵销适状的时刻,主动债权尚未罹于诉讼时效,则其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可以表示抵销
    • 反之,如果在被动债权发生的时刻,主动债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则其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 #不懂
  3. 关于罹于时效的债权的担保
    •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使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主债权不消灭
    • 担保物权的存续与行使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在主债权罹于时效之后,债权人仍然可以实现抵押权等担保权利

诉讼时效的期间

民188条:

民第 188 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时期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得以保护的最长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除最长诉讼时效之外,我国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原则上采用主观标准

例外情况下采用---客观标准: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客观成立时起算

具体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请求权

缔约过失请求权

无因管理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特殊规定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障碍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因特定事实的发生而丧失法律意义,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背诵/概念

事由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义务人
      • 义务人本人
      • 向义务人的法定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清算组等提出履行请求等同于向义务人本人提出履行请求>>> 民总释第 38 条Ⅱ
    • 提出履行请求的到达认定
      •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 义务人同意履行
    • 两种情形
      • 权利人未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主动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表示到达权利人时,诉讼时效中断
      • 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收到权利人请求履行的意思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权利人的意思通知到达时,诉讼时效中断;此后,义务人表示同意履行时,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 同意履行: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
      •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视为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 申请仲裁的:自提交仲裁申请书之日起时效中断
    •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争议:在权利人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之情形,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 其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 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4. 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中断事由

效力

导致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时间点

民195条

民第 195 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在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之际,因特定事实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所以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背诵/概念

要件

  1. 须存在法定的诉讼时效进程障碍
  2. 上述障碍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3. 上述障碍须导致权利人暂时不能行使请求权

事由

  1. 民法不可抗力
  2. 法定代理人欠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欠缺充分的意思能力,难以独立行使请求权,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
    • 如果暂时欠缺法定代理人,则构成时效进程中的障碍
    • 义务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其欠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权利人亦无法对其行使请求权
  3. 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未定
    • 权利人或者义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尚末确定的,权利无人行使或者不知应向何人主张权利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被限制自由
      •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绑架、非法拘禁、施加精神控制(义务人胁迫权利人不得行使权利)
    • 也包括以其他方式阻碍权利行使
      • 义务人是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何时行使权利依赖于义务人的意志
  5. 其他障碍
    • 权利人因患传染病而被隔离
    • 义务人被权利人以外的人控制,导致权利人不能及时向其行使请求权

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