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节 动产交付

民第 208 条第 2 款: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交付:占有(直接管领力)的移转

意义 :动产归属的标志

“交付”不仅被规定于我国《民法通则》第 72 条第 2 款、《合同法》第133 条为首的买卖合同及其他合同的条文中,也出现在《民法典》第 208条、第 224 条、第 311 条等条文。交付的作用范围既覆盖民法总则,又涉及合同法和物权法领域,可算得上一个贯穿整个民法的概念。物权法领域的交付不仅牵涉从有权利人处的权利取得(《民法典》第 224 条),而且关系到从无权利人处的权利取得(《民法典》第 311 条第 1 款第 3 项后段)其学理意义不可谓不重要。由此可知,在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移转中,交付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物权的归属作用。——庄加园

功能

  1. 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民第 224 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作为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 该交付只能清偿债务,不能产生物权变动
    • 独立于所有权转移义务

    民第 598 条: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1. 作为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界限

民第 604 条: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占有的转移表现

第十四条 【善意取得的善意认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其他结果:可能取得本权
1. 先占:习惯法
>【(1994)黔民终字第148号】对于所有人抛弃的财物,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适用先占原则,由先占人取得所有权。原审法院认定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判决收归国家所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改判。
2. 物权时效

特点:效力较弱

  1. 无法准确体现权利性质:小张拿着借来的笔记招摇过市
  2. 无法积极反映权利归属:小张拿着偷来的笔记招摇过市
  3. 间接占有、占有辅助人削弱外观与权属的联系

各立法例在选择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时并非没有认识到占有之表达能力不足的缺陷 ,实属出于无奈的选择。
交付作为生效要件,一旦被揭去通常意义上公示功能的外衣,那么其正当性可源于两个方面。第一,使取得人能取得与其所取得之物权相匹配的对物的占有权能或占有关系,从而不至于在其物权权能上有所欠缺,保障正常且有序的物权归属秩序得以实现。第二,能够加强取得人在物权取得上的确信,因为占有具有排他性,取得人通过自己对物占有之取得也就可以确信地排除他人对该物之物权取得的可能。——张双根《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证成》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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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人放弃占有/失去直接管领力

  1. 有放弃占有的意思
    • 性质:属于自然意思+意思表示中的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
    • 特征:具备外部识别性,不需要明确表达或主张
    • 效力
      • 所有权让与:让与人永久完全丧失占有
      • 设立质权:让与人间接占有
  2. 完全丧失占有:出让人不能保留占有残余

受让人取得占有

具有占有取得的意思

转移占有合意

让与人自愿放弃占有→使受让人自愿取得占有

特别要件:登记对抗

动产质权

性质: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

目的意思:转移占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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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占有的转移

交付的替代:观念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