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物权变动

民第 208 条: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变动内容

物权的发生: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物权的发生:物权归属于特定主体

物权的变更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客体量的增减

内容变更

在物权性质+标的物不变的情况下,改变物权的内容

民第 409 条第 1 款: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

物权主体变化

公示公信原则

意定变动:基于物权行为

法定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民第 232 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解释第 8 条:

第八条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因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

民第 229 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文书范围: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物权解释第 7 条: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1. 形成性判决
  2. 调解书

民诉第 100 条第 1、3款: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 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书

民诉解释第 491 条:

第四百九十一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民第 231 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基于继承的物权取得

民第 230 条: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的法定移转取得

民第 547 条: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事件

民第 322 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