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简单交付

民第 226 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单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适用情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构成要件

受让人或取得人事先已占有之标的物

性质:客观事实

双方达成合意:生交付之效力

法律效力

可代替现实占有的移转:物权行为生效

生效时间:物权让与的合意

【最高法院理解与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该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已经完成。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以动产物权转让的合意来代替对动产的现实交付。…本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指的是动产所有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转让的协议以及与质权人订立动产出质协议。例如,银行在与贷款人办理质押合同前已经占有了汽车,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则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质押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