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 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孙银山,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组织机构代码67491739-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秦淮路11号。
  负责人:刘豪华,店长。
  委托代理人:苗宁,男,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员工。
  
原告孙银山诉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婧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银山、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委托代理人苗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银山诉称:2012年5月1日,其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了15包“玉兔牌”香肠,其中有14包超过了保质期,该14包香肠售价为558.6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对原告孙银山所述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其监控录像显示孙银山在结账后便直接到服务台要求处理,在该过程中孙银山并不曾查验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故孙银山系明知食品质保期有问题而购买,不是一名消费者,而是希望利用其错误来谋求利益,不应适用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孙银山的诉讼请求。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的孙银山购物目的问题,孙银山对欧尚超市江宁店就其购物过程所做的陈述予以认可,表示其在几天前就已经发现该部分商品临近保质期,5月1日购物时就直接到该货架处拿取了香肠并至服务台索赔,并提出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应如何消费,故欧尚超市江宁店以购物目的来否认其消费者身份于法无据。

以上事实,有购物小票、监控录像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孙银山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的问题,首先,货架上的“玉兔牌”香肠由欧尚超市江宁店摆放并销售,处于欧尚超市江宁店控制范围之内,现销售的“玉兔牌”香肠过保质期,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次,孙银山在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购物行为表明孙银山的身份就是一名消费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未从购物目的方面对消费者提起十倍赔偿加以限制。综上,孙银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银山赔偿金5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吴婧丽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