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王力军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王力军,又名王长在,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农民。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力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力军有自首情节,收购的玉米卖给了正规渠道,获利数额较小,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经营违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8 288. 6元,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非法获利6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力军主动退缴非法获利6 000元。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王力军主动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8 288.6元,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自首情节,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王力军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力军退缴的非法获利款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被告人王力军及检辩双方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被告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改判。被告人王力军在庭审中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提出的王力军无证照买卖玉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成立,被告人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遂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内08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力军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