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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与李某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邵某与李某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 (原审原告):邵某,现住林西县。
  委托代理人孟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上诉人邵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 内252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

上诉人邵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2018)内252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返还3只羊,合款3000.00元。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责任适用法律均存在问题。1、被上诉人去上诉人羊群中抓羊,未经上诉人同意,其强行拿走羊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一审判决应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应保护被上诉人。2、被上诉人抓走的羊在上诉人的羊群里,即使是存在可能是被上诉人的羊,被上诉人也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民事争议,现在被上诉人将羊抓走后以一句话羊是他的就得到法庭支持,过于草率。3、本案争议的羊有羊主作证,应进行确认。
  被上诉人李春华、徐某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公平公正,应予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事实方面, 二被上诉人并未强行赶走两只羊,而是在上诉人的配合下挑出后正常往自家方向赶, 不存在强行拿走羊的行为,更不存在非法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并不是强行自行处分行为,不存在过错。第二,根据((民诉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二被上诉人赶走的羊是上诉人的,而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在一审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羊是他人的,只有所谓的抵押条及羊主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返还非法抓走原告的绵羊三只价款3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8日,原告邵某与二被告因羊的归属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原告邵某从马上跌落,后经报警,西乌旗浩勒图高勒镇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询问。西乌旗浩勒图高勒镇派出所询问笔录四份、证明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质证,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邵某向法庭提交的询问笔录,只能反映出双方对于当天所发生事情的不同陈述,并未提交派出所对于该案的处理结果来证明二被告的侵权事实。原告邵某向法庭提交的另一份证明,因证明人未到庭,该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邵某要求被告返还非法抓走原告的绵羊三只价款3,00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邵某承担。
  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上诉人邵某在西乌旗浩勒图高勒镇道伦坝嘎查租赁草场后,承包他人的羊放牧,由羊主人向上诉人邵某支付放牧人工费。上诉人邵某放牧的羊群与被上诉人徐某的羊群曾掺群,被上诉人徐某从上诉人放牧的羊群里找回了自己的部分羊。2017年9月18日早晨,被上诉人徐某再次到上诉人邵某的羊群找自家的羊,从上诉人邵某放牧的羊群里抓走了3只羊。当时双方因该3只羊的归属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上诉人邵某从马上跌落受伤, 后经报警,西乌旗浩勒图高勒镇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询问。2018年6月11日,上诉人邵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根据他人的指示对标的物进行占有的人是占有辅助人,对占有辅助人发布指示的人是占有人。占有辅助人与占有人之间的关系是服从关系,一般是雇佣关系、委托关系等具有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占有辅助人对物的支配和管领,实际上是贯彻占有人意图的表现,不是独立地支配标的物,占有人仍然是基于占有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占有辅助人对占有本身并没有自己的意图和利益。占有辅助人管理控制的物被侵夺、妨害的,占有辅助人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无公力救济的权利),只能以占有人的名义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本案中,上诉人邵某并非羊的实际占有人, 其与实际占有人羊主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上诉人邵某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只能以占有人的名义即羊主人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故上诉人邵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上诉人徐某主张返还抓走的三只羊,即作为本案返还原物纠纷的原告,属主体不适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 内2526民初70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邵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邵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秀英
审判员   冯逸岩
审判员     任力
二0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冀雅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