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SH-你好哇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

第四百九十条

民第 490 条: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解释

第二款

在解释《民法典》第 490 条第 2 款时,应当注意如下几个要点:首先,只有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义务的,该义务必须是主给付义务,而且已经全部履行。其次,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义务的,则不需要全部履行主给付义务,只需要其已经履行大部分主给付义务。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已经支付大部分转让款,而且转让人已经交付土地,这些事实足以表明双方当事人是慎重地达成交易的,与法定形式具备类似的功能。再次,合同形式瑕疵因履行而补正不具有溯及力。合同只能从履行被接受时成立。如果是双方履行大部分主给付义务,合同从后履行方的给付被对方接受时成立。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至其实际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对方的履行时才能被认定为慎重、认真的意思表示,从而具备法律意义。如此处理的实践意义在于,当事人无需依据当初约定的履行期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在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前,无论其本身还是对方当事人都不构成履行迟延,义务的履行期需要以形式瑕疵补正的时间为起点予以重新确定。最后,对于继续性合同,形式瑕疵补正的效力范围应该受到限定。欠缺法定形式的继续性合同因履行而成立的,其效力仅限于实际履行所对应的期间。不过,当事人对于合同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已经产生合理信赖并为此进行了某种投入或者安排的,为避免其遭受重大损失,合同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发生效力。[1]

出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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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杨代雄:《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2 年第 1 版,第 356-357 页 ↩︎